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异议期制度若干规定
摘要:为保证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评奖工作的公正性,特建立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异议期制度,现就执行异议期制度规定。
为保证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评奖工作的公正性,特建立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异议期制度,现就执行异议期制度规定如下:
一、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组委会受理异议。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异议期为15天,从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组委会公布全国专家组评审结果之日算起(网上公布),过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异议的对象是全国专家组评审获奖的参赛队,受理有关违反竞赛章程、竞赛规则和纪律的行为等,异议期过后将公布正式获奖名单;
三、异议应尽可能提供详实线索,并须以书面形式提供。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并加盖公章。全国组委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格保密。
四、建议赛区相应设立赛区奖异议期制度。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组委会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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